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很重要的王朝,朱元璋建立大明之初,以史为鉴,发展生产,巩固中央集权。明朝的法制上承唐宋,下启清朝。明朝的法制制度虽不及唐律影响深远,却是大清制定法律的蓝本,同时也影响了日本、朝鲜等国家。
司法机关:
明朝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、大理寺、督察院组成,合称三法司。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,开始为四司,后扩展为十三清史司。地方上诉案件、地方重案要案、中央及京师地区案件。
流刑定罪后,将人犯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,上报皇上批准。
大理寺是复核机关。送上的案件,大理寺认为判决正确得当,就允许原审判机关行刑。不得当,驳回。
后改为三司会审,最后再由皇帝批准。
地方建制为省、府、县三级。提刑安察使负责司法审判。各州县、乡设立申请明厅,调解民间诉讼。
会官审录制度
明朝有一整套的会官审录制度,专门负责对疑难、重大案年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。
会官审录制度分三司会审与圆审、朝审、大审、热审四种。
厂卫干干预司法制度是明朝司法制度一大特点。东厂、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。
卫,是锦衣卫。这是皇帝的亲军,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务。从朱元璋开始,锦衣卫又以兵兼刑,管缉捕、刑狱。
厂卫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但涉及的范围很广,缉捕、审判、司法的各处环节。实际权力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。
特务机关,各种缉捕、监视、到处派密探、番子、缇骑,无孔不入。这些探子得到情报后,直接送入宫中,他们还有行使刑讯拷打的权利。
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,他们随时到各官府查讯等,这就是所谓的“坐记”。还要以自设特别法庭,各种严刑逼供,残忍异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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